岳阳城乡居民不得申请低保情况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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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
2.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4.在经营性托老机构托老的;
5.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6.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非因拆迁原因,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两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债权、商业保险等)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
8.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