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退役金发放标准一览

导语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对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安置去向、退役金发放及调整、地区补助、养老医疗待遇等作出系统规范。

  一、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三)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注意:以上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三、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
四、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其中,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办法》出台前经退役的人员是否适用

  不适用,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新的退役安置方式,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后退役的退役军人,此前已经退役的退役军人,仍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和服务管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岳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优待证】可查看湖南优待证申领指南(条件+时间+地点+材料+流程)、注意事项、疑问解答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