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乡居民申请低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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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1.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3.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之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立即就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入户调查后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果。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
2.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
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与公安、人社、房地产、住建、金融、税务、工商、教育、农机、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需到本县市区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可以委托上级或外地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2.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3.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抽查结束后,应立即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县、乡、村三级集体联审联批。
4.拟批准给予城乡低保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可以采取分类施保方式提高救助金额。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固定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对不予批准城乡低保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城乡低保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凡需到本县市区以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公示期时间不计入审核审批期限。
发放
1. 城乡低保资金,应当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本级应配套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资金到位。
2.城乡低保金应按月发放,在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在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金从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救助之日的下一个月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