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朋友们,国务院在8月份发布了新的《住房租赁条例》,其中包含承租人及出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详细内容请见正文。
9月15日开始实施的租房新规一览
1、出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
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2、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
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3、有关用于出租的房子的规定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4、双方实名需签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5、解除合同后应当给承租人腾退时间
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